4.2 抗震设计规定 4.2.3 参考抗震规范中对“8、9度框架结构房屋防震缝两侧结构层高相差较大时,可根据需要在防震缝两侧沿房屋全高各设置不少于两道垂直于防震缝的抗撞墙”的规定,对木结构建筑设置抗震缝作出类似的规定。“防震缝两侧均应设置墙体”不仅仅是针对轻型木结构,对于梁柱式木结构也适用。 4.2.6 “结构基本周期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α1应取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是根据同济大学对8个足尺轻型木结构房屋模型的基本自振周期的实测数据及试验结果分析确定。在同济大学的试验中可知,房屋基本自振周期与剪力墙刚度、激振程度及扭转等因素密切相关,仅考虑房屋的高度是不够的;采用“原2003版规范”第9.2.2条的规定所得周期小于结构的实测基本自振周期,且随着抗侧剪力墙长度的减小、激振程度的增大、结构不对称性的增强等两者差值不断增大。因此,本标准建议对于3层及以下轻型木结构房屋的地震影响系数直接取最大值。 4.2.7 以剪切变形为主,且质量和刚度沿高度分布比较均匀的胶合木结构或其他梁柱式木结构建筑的结构基本自振周期,目前无法给出具体的计算公式,因此本标准建议由计算机整体分析模型进行计算。对于抬梁式、穿斗式等传统木结构,其基本自振周期大约在0.4s~0.7s之间。对于抬梁式和穿斗式的基本自振周期,可以考虑按照其自振周期的范围、计算机整体分析模型互相参照进行确定。 4.2.8 对于不规则的木结构建筑的抗震验算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相关规定,宜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 4.2.11 木结构建筑的楼层水平地震力按抗侧力构件的从属面积上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比例进行分配时,由于木结构建筑楼面多为单向板,在荷载分配时应特别注意。